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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中,有一项是“居住权”,卖方房屋如果已登记了“居住权”,买方就要认真考虑,不能随意下单。买方如果同意卖方的“居住权”人按原居住权登记继续享有居住权的话,那么可以购买这套房屋,买方新到手的房屋产权证就有卖方原来登记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登记。要注意的是,有“居住权”登记的房屋,银行不一定同意申办按揭贷款和其他抵押贷款。
房屋买卖洽谈时,不但要看房屋的产权证,还要核实产权登记的相关情况,如果发现该房屋有“居住权”的登记,请暂停房屋买卖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待买方同意按原先登记的居住权人继续居住,或卖方撤销“居住权登记”后,方可洽谈、签订买卖合同。该房屋如果有“居住权”的登记,在签写网签合同时,进入网签系统,右下角会跳出“请注意 该房屋已存在有效的居住权登记;请进一步核实确认”的字样。希望购房者采用房管中心统一格式的网上签订合同,以免发生不必要的误会与交易纠纷。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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