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到手机
扫描到手机 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本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近几天,我县备案中介负责人微信群里大家在议论的一个话题:房款按合同约定早已支付,而房子迟迟不能移交接收,可能是开发商资金移用,导致后续工程停工,购房者合同约定期限内拿不到房子,心急如焚,纷纷上门说理催讨房子。有的中介朋友把顾客购房的预售合同带到我们办公室,介绍了她的亲戚在我市某地向某家开发商购买某个楼盘的商品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早已过了,而房子至今还不能交付,据说当地政府已插手该小区的房屋买卖纠纷。她还说,她另有朋友在我市的另一地方买了一手房,也有不能及时交房的类似情况。
购买一手房,也有风险,尤其是市场疲软,房地产走势滑坡,有些开发商资金链断接,导致不能按时交房,甚至出现了烂尾楼,上几年崩盘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好的开发商不少,不好的开发商还是有,同行们在代理或者介绍一手房时,最好在考察楼盘的同时,考察一下开发商,评估一下开发公司的诚信与实力。有些事情是讲讲容易,做做难,楼盘好差一目了然,而要考察摸底开发商,那是件费心费力的苦差事。我们最怕的是开发商资金转移,楼盘的后续资金跟不上,工地停工,房屋不能按时竣工移交。购房者房款付了,房子拿不到,产权证不能到户,那就麻烦了。
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中介是禁止介绍买卖。建造产权证不能到户的房屋,工程监理、资金监管等职能部门和单位不一定全部到位,很容易出现企业管理混乱,发生质量问题,甚至烂尾楼。很容易出现讲的与做的不一样,顾客维权困难。
购房是喜事,也是家中的大事,购房者需三思而行。
从网上搜到什么叫商品房预售:
房屋预售也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房屋预售是一种附加期限的交易行为。即商品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期限,并把这个期限的到来作为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效力的根据。同时房屋预售还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由于商品房的预售不同于房屋的实质性买卖,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形成。国家因此加强了对商品房预售市场的规范。我国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资格及程序作了规定,而且还要求在预售合同签订后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几十(多少金额)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相关资讯推荐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开发商公布为准。引用或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