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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起宁波住房租赁企业有这些情形将被列入风险警示企业

发布于2023-11-15 分类:房产政策 来源:中国宁波网 编辑:admin 阅读(1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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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住房租赁企业诚信经营、规范服务,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该局发出相关通知,明确从今年12月1日起,对我市开展住房租赁企业市场行为记录。

  市场行为分为三类 

  据介绍,住房租赁企业市场行为包括基础信息、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基础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开业申报情况、运营的租赁房源及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

  良好行为,是指住房租赁企业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受到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奖励、表彰信息;

  不良行为,是指住房租赁企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经各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基础信息由宁波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自动采集,良好行为由住房租赁企业自行申报。

  根据通知要求,各地住建部门应当依托租赁平台,按照《宁波市住房租赁企业市场行为记录表》对住房租赁企业的各类市场行为进行归集,特别是对日常管理、巡查检查、投诉及信访处理中发现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溯。

  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不良行为,可以由企业注册地或房屋所在地的住建部门进行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3年 

  住房租赁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有效期为3年,从不良行为记录之日起计算。

  有不良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具有主动改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以向记录不良行为的住建部门提交书面修复申请。经记录部门认定后,不良行为记录的有效期缩短为1年。

  住房租赁企业的市场行为记录,通过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有这些情形,列入风险警示企业

  通知指出,对于在租赁平台连续6个月无挂牌或无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且未向主管部门报备理由的住房租赁企业,列为异常经营企业,提醒群众谨慎选择。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住房租赁企业列为风险警示企业,提醒群众防范风险:

  1、拒不履行开业申报、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要求;

  2、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3、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

  4、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

  5、恶意克扣租金押金;

  6、未按合同约定,强制上涨租金或多收押金;

  7、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租赁租金消费贷款或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

  8、拒不落实资金监管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

  9、经相关部门认定需要列入风险警示的其他行为。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开发商公布为准。引用或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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