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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宁波市住建局、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同宁波市相关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我县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上级要求,从2023年9月28日起,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住房套数认定都做了调整。
据悉,自2023年9月28日起,首次首套购买自住住房的,新建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对于购买首套或改善型第二套自住住房(已拥有一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的)的,二手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由40%降至30%。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购房所在地在宁波的,以宁波大市范围内拥有的成套住宅(含期房)进行住房套数认定。
目前,我县职工连续缴存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户,职工连续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首次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型第二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户。
如果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家庭,贷款额度可按当期最高限额上浮20%;在2023年5月1日后在宁波市范围内购房,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生贷款额度可按当期最高限额分别上浮20%、30%,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贷款额度可按当期最高限额上浮50%。按照目前宁海公积金的贷款政策,在宁海的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首次购买首套住房的二孩家庭,最高可贷款144万元(80×1.5×1.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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